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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二级控制区村(居)民新建、改建房屋宅基地(含附属设施)总面积,使用农用地(村庄内已无空闲地,但村民确有宅基地建房需求的,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情形)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;使用未利用土地、建设用地(村庄范围内有空闲地可分配使用的情形)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。住宅的建筑层数、建筑高度及建筑面积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,每户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、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、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。建筑风格应体现当地特色。
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依据规划进行房屋建设,新建、改建房屋宅基地(含附属设施)总面积,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,使用未利用土地(建设用地)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。依据乡、村庄规划,在乡、村规划区内建设私宅的,每户建筑层数依据规划原则上不超过三层;不得使用钢结构屋顶改造加层;私宅(含院落、附建等)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保持和谐统一。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庄,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,采取集中建设公寓楼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。